自治区旅游注意什么安全(旅游安全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

自治区旅游注意什么安全(旅游安全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管理条例

1.内蒙古自治区有安全管理条例。

2.这是因为安全管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地都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条例来规范和管理安全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一个自治区,也有自己的安全管理条例来确保本地区的安全。

3.主要涉及了各个领域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环境安全等。

这些条例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升内蒙古自治区的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安全月知识资料

1、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该如何开展?

2、突出“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主题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安排理论学习中心组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把安全责任扛在肩上、落在行动上,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

4、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要通过安全生产“大讲堂”“大家谈”“公开课”“微课堂”和在线访谈、基层宣讲等形式,持续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入脑入心、见行见效,转化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自觉行动,全力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5、注重总结经验做法,开展好“专项整治集中攻坚战”专题宣传活动

6、今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之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各类媒体,充分报道集中攻坚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工作成效,注重总结宣传各地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制度成果。

7、围绕防范化解风险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精准执法、举报奖励等经验做法,鼓励各地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8、广泛发动企业职工开展“安全红袖章”“事故隐患大扫除”“争做安全吹哨人”行动,对事故易发多发、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环节进行全面细致地自查自纠,强化源头治理,切实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9、强化问题隐患警示曝光,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10、“安全生产万里行”与“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步启动,2021年12月底结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好专题行、区域行、网上行等活动,加强问题隐患和反面典型曝光。

11、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以及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曝光一批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月至少在省级主流媒体曝光一个典型案例,并向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报送,真正形成震慑。

12、要发挥“12350”举报电话作用,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员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13、要采取观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参观事故警示教育展览等方式,以案说法引导各类企业和广大职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

14、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好“6?16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

15、6月16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安全宣传咨询活动,集中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方法。

16、邀请主流媒体和网络直播平台开展“主播走一线”等专题专访报道活动,增进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理解。

17、创造性开展“公众开放日”“专家云问诊”“应急直播间”“安全快闪”等线上活动。

18、积极参与“回顾安全生产月20年”网上展览和“测测你的安全力”知识竞赛。协调主流媒体走进安全体验场馆,联合新媒体平台推出“6·16我问你答”直播答题和“接力传安全——我为安全生产倡议”等,引导公众学习应急知识,提升安全技能。

19、工作强化全媒体联动,提高安全宣传“五进”的针对性精准性

20、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基层,察民情、访民意、办实事,切实推动安全宣传“五进”。

21、开设并用好“全国安全宣教和应急科普平台”,针对不同行业和受众开发制作科普知识读本、微课堂、微视频、小游戏等寓教于乐的安全宣传产品,有针对性地组织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开展灾害避险逃生演练。分类推动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和安全体验基地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广泛开展“安全行为红黑榜”“我是安全培训师”“安全生产特色工作法征集”等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22、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媒体,形成全媒体、矩阵式、立体化宣传格局,切实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局是做什么的

1、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2、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3、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4、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5、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6、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7、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8、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定。

3、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5、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特种器材和设备。

6、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防护系统。

7、第四条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8、第五条下列场所或部位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9、(一)武器、弹药和民用爆炸器材仓库;

10、(二)存放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图纸、资料、产品、设备等各种载体的保密要害部位;

11、(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场所;

12、(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辆;

13、(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14、(六)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及其储存、销售场所;

15、(七)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16、(八)单位的财务室和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

17、(九)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指定部位;

18、(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部位。

19、第六条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20、第七条使用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完善防范体系。

21、第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制定要害场所或部位的警情紧急处置预案,检查本地区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22、第九条技防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23、单位生产技防产品,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产品登记备案,方可到主管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

24、第十条登记技防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5、产品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26、没有上述标准的,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和自治区公安机关备案;

27、(二)产品具有省级以上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证书。

28、安全技术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应当具有地市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的生产定型鉴定证书。

29、第十一条技防产品实行销售备案制度。

30、凡向本规定第五条列举的场所或单位销售技防产品的,应当到自治区公安机关办理销售备案。

31、销售进口技防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2、第十二条技防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技防产品。

33、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生产或销售技防产品的申请之日起,应在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34、第十四条技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35、第十五条自治区以外的单位到本自治区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应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发放的资格证,经自治区公安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

36、第十六条境外企业承担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7、第十七条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造册存档。

38、第十八条在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39、(一)严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40、(二)充分运用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抓获犯罪分子的;

41、(三)研制、生产的技防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42、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一)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

44、(二)擅自生产、销售技防产品或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技防产品的;

45、(三)擅自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46、(四)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

47、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饱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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