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解决群众怕花钱、花大钱、不跑腿的问题,将采取三大举措不断完善支付方式。
一是确定付费标准。自治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要求,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依据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并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参考近三年9种大病实际发生平均医疗费用、物价变动、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负责制订按病种收费标准,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对9种大病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
二是确定报销比例。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大病保障基金等多种制度的衔接机制,形成保障合力。自治区制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完善基本医保和相关保障制度的意见》,指导各地制定大病救治、慢病补偿报销政策,确保大病救治和慢病患者得到有效补偿,不因医疗费用负担问题致贫返贫。对符合“大病集中救治一批”的贫困人口,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按照集中救治治疗方案和临床路径进行住院治疗的,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取消住院起付线,住院期间合规医药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障(救助)基金和商业健康保险等保障政策共同补偿。
三是实行“一站式”结算。依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社厅、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贫困住院患者旗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实施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制度,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医疗救助机构、医疗机构之间实现基本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相关医保、救助政策在定点医院通过同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完成“一站式”结算,未建立统一信息平台的,实行定点医院垫付、定期联审、统一结算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利民实惠服务。
来 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编 辑:乌兰察布市委政研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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